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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交易協議書
甲方:投資者
乙方: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條 甲乙雙方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實施細則》及其有關規(guī)定,經過自愿協商,甲方選擇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其證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其所屬營業(yè)部(乙方)為指定交易點。乙方經審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第二條 指定交易的證券品種范圍,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為限。
第三條 本協議書簽訂當日,乙方應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賬戶的申報指令,如因故延遲,乙方應告知甲方,并最遲于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下一個交易日完成該指定交易賬戶的申報指令。
第四條 甲方在乙方處辦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即同時在乙方處托管。乙方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傳送的指定交易證券賬戶的證券余額,為甲方建立明細賬,用于進行相關證券的結算過戶。
第五條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間的證券買賣均需通過乙方代理,并有權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詢、代領證券紅利、證券余額對賬等服務。乙方提供其它服務項目的,應與甲方另訂協議。
第六條 甲方證券賬戶內的證券余額一經托管在乙方處,須遵守乙方有關嚴禁證券賬戶“賣空”的規(guī)定。
第七條 甲方證券賬戶一旦遺失,應先行向乙方掛失,由乙方及時采取措施防止該賬戶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掛失證明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其代理機構申請補辦證券賬戶。賬戶一經補辦,甲方應持補辦賬戶在乙方處辦理證券余額的轉戶手續(xù)。
第八條 甲方根據需要可申請撤銷在乙方處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違約責任情況除外),乙方應在甲方申請的當日為其辦理撤銷指定交易申報。
第九條 甲乙雙方在指定交易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各項業(yè)務規(guī)則。
第十條 甲方若在乙方處辦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經在其他券商處辦理指定交易,甲方應及時在原指定處撤銷指定。乙方對甲方因其在原指定處有關手續(xù)辦理不妥影響甲方在乙方處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根據甲方申請撤銷指定交易為止。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